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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师行业大变天,浙江先行。

2023-03-03 21:44:02 799

摘要:各县(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加强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范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县(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加强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范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测[201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加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和规范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请登记之前,由受委托的不动产测绘单位将测绘成果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

不动产首次登记;

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不动产预告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测绘的其他情形。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能直接提取前期已经产生的不动产测绘成果,包括前期供地、规划等形成的测绘成果,不得另行要求当事人重复开展测绘并提交成果审核。


二、审核依据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或《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等文件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确保不动产测绘成果完整、规范、有效,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其中,建筑区划内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计算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共用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独用土地面积与分摊土地面积之和;(二) 共用宗地(住宅用地)内一个不动产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幢占地面积分摊。不动产单元土地分摊面积=不动产单元建筑面积×幢占地面积/幢建筑总面积。幢占地面积是指房屋地表底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地表底层的阳台、柱廊、门廊、室外楼梯等水平投影面积。共有宗地内可独立使用的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公共厕所等有明确界线的不动产单元,应独立划宗,对应的土地应当计入独用土地面积。已经明示为个人使用的绿地花园(未计入整个建筑区划内绿地规划指标),对应的土地应当计入独用土地面积,该不动产单元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为单元房屋土地分摊面积再加上其他独用土地面积。共用宗地(住宅用地)内未分摊的土地面积为宗地总面积扣除所有独用土地面积和分摊土地面积之外的未分摊土地面积。权籍调查报告中应明确注明该宗地总面积、独用土地面积、已分摊的土地面积和未分摊的土地面积。

(三)一宗工业用地或商服用地内建有多幢房屋的,原则上按照一个不动产单元进行权籍调查,仅计算宗地总面积。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经批准可以分割登记的,可以按照共用宗进行土地分摊计算。分割的不动产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宗地总面积分摊,分割的不动产单元土地分摊面积=不动产单元建筑面积×宗地总土地面积/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并在权籍调查报告中明确注明该分摊方法。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不动产测绘完成后,不动产测绘单位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成果审核入库,填写《湖州市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纸质成果材料和相应电子数据。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权源资料(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 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合格章的建筑施工图(CAD格式);

4. 地名使用证明;

5.不动产测量报告(含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和房屋共有部位设计说明书);

6.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房屋预测绘成果不提交);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预测绘成果不提交);

8.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房屋预测绘成果不提交);

9.其他必要资料。

(二)提交的不动产测量报告中不动产用途应严格按附件二的规定分类。

(三)提交的宗地图和分户图应严格按附件三的规定绘制。

(四)不动产登记部门应积极推进网上不动产测绘成果申请审核入库工作。


四、审核的重点不动产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不动产测绘成果主要包括房产测量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面积预测绘成果等。测绘成果审核采用形式审查方式,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测绘程序是否规范,即权属调查、测量、成果审查等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实施;

(二)测绘成果是否完整,即测绘资料、权属资料、图件和表格和报告资料等是否齐全;

(三)测绘成果是否有效,包含测绘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从事测绘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成果报告是否由承担测绘单位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等;

(四)测绘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五)测绘成果对定着物单元划分和不动产单元设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测绘成果与不动产审批、验收资料记载内容是否一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复杂、重大的不动产测绘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成果会商和审查。


五、审核入库的工作要求

(一)受理不动产测绘成果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审核,房屋测绘成果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进行一次性审核,一般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审核、数据检查入库、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湖州市区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单》(附件四),在《告知单》和审核合格的纸质不动产测量报告上加盖“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

(二)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后,测绘单位方可将成果交付委托人,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将成果推送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审核入库的成果作为商品房预售、网签备案、不动产预告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依据。

(三)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入库的成果。如确需修改的,不动产测绘单位进行重新测绘前必须持施工图设计变更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等涉及设计变更的文件材料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否则造成重新测绘的不动产成果无法入库导致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责任由测绘单位承担。

(四)不动产测绘成果经审查合格入库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以宗地为单位,按照《湖州市区不动产登记档案归档规则(试行)》的要求对不动产测绘成果及成果审查入库申请表、成果告知单、成果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六、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一)地下建筑物,是指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内,界址明确、能够独立使用、可以按照基本单元予以登记的永久性建筑物。规划用途包括:汽车位、汽车库、车库、储藏室、商业、办公、仓储等。除地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指标外,原则上地下建筑物用途不得设置为住宅。

(二)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规划用途为汽车位、汽车库、车库、储藏室、商业、办公、仓储。规划用途为配建类人防工程和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用房不予登记。机械式地下汽车位暂不予登记。


七、地下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的方式

(一)地下建筑物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基本单元可以是地下空间整体,也可以是层、套、间,依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并结合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等因素确定。

(二)地下建筑物中规划用途为车库和储藏室的,不予单独登记发证,仅在权证附记栏中注记;其它用途房屋可以单独登记发证。

(三)地下建筑物按层登记的,记载建筑面积和专有建筑面积;按套、间登记的,仅记载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地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指标的,登记时记载土地面积,否则不记载土地面积。依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测绘的建筑工程项目,地下建筑物中汽车库、汽车位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仅记载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八、加强监督管理市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测绘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完善“综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基本名录库和示范名录库动态管理机制。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处负责不动产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牵头组建不动产测绘专家库,拟定不动产测绘和登记规范,指导监督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办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工作,协助做好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管理。测绘管理处应会同确权登记处加强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对不动产测绘单位进行抽查,公布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成果质量。


九、其他事项

(一)2018年7月1日后出让(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本通知执行。2019年11月1日之前的项目,房屋预测绘成果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的,实测绘成果仍由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不动产权审查登记。

(二)三县可以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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